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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能源(00757)及执行董事谭文华为锦州阳光在借款合同下的义务提供担保

2024-08-12 12:24
智通财经APP讯,阳光能源(00757)发布公告,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锦州阳光)(为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借款人)拟于2024年8月15日或之前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该银行)订立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本金额人民币1亿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可能借款)。锦州阳光在借款合同下的义务将由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谭文华先生(谭先生)分别提供给该银行的公司担保(公司担保)(可不时修改)及个人担保(个人担保)(可不时修改)进行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2亿元。本期贷款到期后如继续办理新一期贷款或其他信贷业务,公司担保和个人担保将持续有效至2028年6月21日。

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买卖光伏组件业务,兴建及经营光伏电站及半导体业务。锦州阳光主要从事制造及买卖光伏组件。可能借款的可用性反映该银行对集团业务前景及偿付能力具信心,并看好集团在光伏市场的未来发展及增长潜力。考虑到签订借款合同将有利于集团改善财务管理,优化集团的财务结构,使融资来源更多元化和于财务成本洽商时提高议价能力,以降低未来融资成本,董事会认为签定借款合同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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