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源康医药-B(02410.HK):同源康生物引入若干投资者满足营运资金需求
格隆汇2月27日丨同源康医药-B(02410.HK)公告, 于2026年2月27日,现有股东(包括公司)、同源康生物及认购人订立增资合同,据此,订约方同意以总代价约人民币83.5百万元增加同源康生物的注册资本约人民币6.49百万元。增资完成后,同源康生物总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4.0百万元增加至约人民币20.49百万元,而公司于同源康生物权益将由约57.14%减少至39.03%,且同源康生物将不再为集团附属公司。由于增资将导致削减公司于同源康生物的持股量,故构成视作出售事项。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吴豫生于长兴同源(为认购人之一)的普通合伙人中间接拥有33.30%权益。因此,订立增资合同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构成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认购人"指增资合同项下的认购人,即深圳创新资本、宁波红土、衢州启真、衢州高质量发展、长兴同源及深圳国海中恒。
集团是一家即将进入商业化阶段的生物制药公司。同源康生物为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专注于双抗、三抗及ADC,独立于集团的核心业务及营运。增资及先前增资预计将有助于为同源康生物产生营运资金,同源康生物是一家处于早期阶段的初创企业,预计在实现商业化前,其在不久的将来将有大量的资金需求。因此,该等交易将使集团能够将其资源集中于集团营运的其他方面,使集团能够更好地管理其营运,同时保留于同源康生物的重大权益及参与程度。
增资合同及先前增资合同的条款(包括各认购人向同源康生物出资的金额)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并已考虑同源康生物的营运资金需求以及各投资者预计对同源康生物作出的贡献(包括彼等的财务贡献、行业网络联系及彼等作为同源康生物股东能够向同源康生物提供的其他专业知识)等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增资合同及先前增资合同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公平合理,尽管该等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非于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但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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